质押与抵押有什么不同
质押和抵押是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它们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以及相关的法律效力和处置方式。以下是质押和抵押的主要区别:
1. 提供的担保物品不同 :
抵押的标的通常为不动产与大型动产(如交通运输工具)。
质押的标的是动产为主与权利。
2. 占管形态不同 :
质押贷款的质押物,虽然由借款人所有,但借款人不能继续使用,由质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
3. 效力不同 :
抵押只有单纯的担保效力。
质押中质权人既支配质物,又能体现留置效力。
4. 处置权不同 :
若债务人无法按时偿还债务,债权人对抵押物不具有直接处置权,需要与抵押人协商或通过上诉由法院判决后完成抵押物的处置。
对质押物的处置不需要经过协商或法院判决,超过合同规定的时间债权人就可以进行处置。
5. 合同生效日不同 :
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
质押合同自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必办理质押登记。
6. 登记部门不同 :
办理抵押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物的相应管理部门。
以股票、知识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向其相应的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7.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处理方式不同 :
抵押权人可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受偿。
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对质押和抵押的区别进行的总结。需要注意的是,这些信息是基于法律规定的,具体操作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案件而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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