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列表 > 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

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

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

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遵循以下原则:

1. 原告就被告原则 :通常情况下,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 特殊规定 :

对于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一方为中国公民,另一方为外国人或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且居住在国外的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则居住在国内的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如果双方均为华侨,且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则当事人可以向中国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如果双方均为外国国籍或均为港澳台居民,只要任何一方在中国内地有经常居住地,中国内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3. 法律适用 :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4. 法院级别管辖 :一般涉外离婚案件可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对于有重大影响的离婚案件,应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以上原则适用于中国法院对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需要注意的是,具体情况可能因案件细节而异,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获取具体指导

其他小伙伴的相似问题:

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的适用原则是什么?

如何申请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涉外离婚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如何?